組織規程 - 舊

天帝教天人研究總院天人炁功院組織規程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廿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首席使者核定公佈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首席使者核定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依據

為致力開發天人炁功理論,運用宗教、哲學、科學方法,發展靈體醫學。天人研究總院依據《天帝教教綱》第六章「精神教育」第廿三條「教本」與教綱附件「教本—天人研究總院組織辦法」,特設「天人炁功院」(以下簡稱本院),專司其事。

第二條 組織定位

本院設於人間極院天人研究總院內,其配合之無形應化組織為帝教總殿天人研究總院天人炁功院。

第三條 規程名稱

本院之規程名稱為「天帝教天人研究總院天人炁功院組織規程」。簡稱為「天人炁功院組織規程」。

第四條 組織目的

參酌本師世尊之指示,訂為:

一、研究開發天人炁功先天的原理。

二、結合中醫、西醫對身心治療之研究。

三、發展本教獨有之靈體醫學。

四、辦理天人炁功之傳授、訓練暨認證相關事宜。

第五條 組織規劃

本院設置研究部、訓練部和國際訓練部三個部,研究部主管本規程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訓練部及國際訓練部主管本規程之第四條第四項業務。

第六條 主從關係

本規程之規定內容與天帝教教綱衝突時,以教綱規定之內容為之。如有特殊情形可另立條文補充規定之。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院長、副院長

本院以院長一人為主持,由首席使者於本教同奮「道學、道行、道歷、道德」精深者遴聘之,副院長一至三人襄助之,由院長推薦報請首席使者聘任之,轉呈帝教總殿核備,每五年一聘。

第八條 組織架構

院長及副院長下設秘書室,編制執行秘書一位、副執行秘書兩位、秘書數位,每五年一聘;院長下分設研究部、訓練部及國際訓練部;研究部及訓練部各編制主任一位及副主任二位,主管該部業務;訓練部下設認證組、訓練組、督導組、法規組、資訊組、諮詢委員及委員會等,各編制組長一位及副組長二位,委員不限,掌管協調各組業務,每五年一聘;國際訓練部編制主任一位及副主任二位,委員不限;並視需要得增設立認證組、訓練組、督導組、法規組、資訊組、及委員會,每五年一聘。

第九條 研究部組織成員

研究部得聘任本教於天人炁功領域學有專精,並深具研究志願之同奮為資深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其資格與聘任辦法依「天人炁功院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規定之,每兩年一聘。

第十條 研究部聘任顧問

研究部視研究發展之需要,得聘任學有專精之教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每兩年一聘。

第十一條 研究部之遴選研究員

研究部得遴選本教於天人炁功領域一門深入、真修實煉之已授證同奮為各級研究員參與研究計畫,每兩年一聘。

第十二條 訓練部及國際訓練部委員會組織成員

訓練部及國際訓練部委員會,得聘任本教於天人炁功領域學有專精,並具有實修及經驗之同奮為委員,參與各項相關業務。其任用與主管業務依「天帝教天人炁功傳授暨授證法規」規定之,每兩年一聘。

第三章 職責與運作

第十三條 研究部之年度研究

本院研究部每年得訂定年度計畫,結合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由資深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主持專案小組,進行專案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訓練部炁功傳授暨認證

本院訓練部辦理之天人炁功傳授暨進階認證業務與職責,依「天帝教天人炁功傳授暨授證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會議

本院會議分例行會議與臨時會議。三部之例行會議為每二個月各召開一次院務會議,討論行政院務;研究部每年召開一次研究會議,發表研究成果;訓練部及國際訓練部依「天帝教天人炁功傳授暨授證法規」規定召開。上述會議及臨時會議視情況由院長決定召開之。

第十六條 制定與修訂

本組織規程依人間典章制度,經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轉呈「帝教總殿」核備,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