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各級教職權責劃分基準表

各級教職權責劃分基準表

 

區分

第一層次

(院教)

第二層次

(參教處)

第三層

(中心執事)

第四層

(典司)

第五層

()

方針、政策、計劃制度、重大錯失

裁決,或向上建議

建議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建議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建議或審查、或研發、協調、督導執行

研擬、協調、

執行

最重要業務

裁決

審查、協調、督導執行。或基於受權之裁決

研擬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研擬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研擬、協調、執行

重要業務

 

裁決

審查、協調、督導執行。或基於受權之裁決

研擬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研擬、協調、執行

一般業務

 

 

裁決

審查、協調、督導執行。或基於受權之裁決

研擬、協調、執行

例行業務

 

 

 

裁決

研擬、協調、執行

 

一、 第二層次以下各級層次裁決及因受權之裁決事項,須依其重要程度,分別按月或按季摘要列表簽報上級核閱。其為緊急重要者,並須隨時以複製本分送有關上級。

二、 依表列基準而裁決之事項,其特別重要者,依各層次須知者,亦須分送複製本。以備隨時參閱。

三、 本教各級教職之工作態度,必須堅守()對人有禮貌()對事認真()風度高雅()服務熱心()互助合作()尊重對方()誠信負責之信條。

本教各級教職之工作立場,必須()在社會關保方面,堅守本國國民身份()在院務推行方面,堅守  天帝子民及世界公民之身份,同時切實尊重當地政府法律與正常習俗,以週詳考慮,適切處理所辦理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