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各級教職權責劃分基準表
各級教職權責劃分基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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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
第一層次 (院教) |
第二層次 (參教處) |
第三層 (中心執事) |
第四層 (典司) |
第五層 (司) |
方針、政策、計劃制度、重大錯失 |
裁決,或向上建議 |
建議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
建議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
建議或審查、或研發、協調、督導執行 |
研擬、協調、 執行 |
最重要業務 |
裁決 |
審查、協調、督導執行。或基於受權之裁決 |
研擬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
研擬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
研擬、協調、執行 |
重要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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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
審查、協調、督導執行。或基於受權之裁決 |
研擬或審查、協調、督導執行 |
研擬、協調、執行 |
一般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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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
審查、協調、督導執行。或基於受權之裁決 |
研擬、協調、執行 |
例行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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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
研擬、協調、執行 |
一、 第二層次以下各級層次裁決及因受權之裁決事項,須依其重要程度,分別按月或按季摘要列表簽報上級核閱。其為緊急重要者,並須隨時以複製本分送有關上級。
二、 依表列基準而裁決之事項,其特別重要者,依各層次須知者,亦須分送複製本。以備隨時參閱。
三、 本教各級教職之工作態度,必須堅守(一)對人有禮貌(二)對事認真(三)風度高雅(四)服務熱心(五)互助合作(六)尊重對方(七)誠信負責之信條。
本教各級教職之工作立場,必須(一)在社會關保方面,堅守本國國民身份(二)在院務推行方面,堅守 天帝子民及世界公民之身份,同時切實尊重當地政府法律與正常習俗,以週詳考慮,適切處理所辦理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