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規程

天帝教天人研究總院天人炁功院組織規程

民國95年10月2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6月20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民國97年8月14日首席使者核定公佈
民國98年6月19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民國98年11月1日首席使者核定公佈
民國99年7月25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民國99年8月1日首席使者核定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依據

天人研究總院為致力開發天人炁功理論,運用宗教、哲學、科學方法發展靈體醫學,規範天人炁功之合宜使用,研究天人炁功弘教發展策略,依據《天帝教教綱》第六章「精神教育」第廿三條「教本」、教綱附件「十四、教本—天人研究總院組織辦法」之精神及丙戌年巡天節(民國九十六年二月)極初大帝有關天人研究總院之聖訓,特設「天人炁功院」(以下簡稱本院),專司其事。

第二條 組織定位

本院設於人間極院天人研究總院內,其配合之無形應化組織為帝教總殿天人研究總院天人炁功院。

第三條 組織目的

本院設立之目的參酌教綱之精神及本師世尊之指示,訂為:

一、研究開發天人炁功之先天原理。

二、結合中西及各類醫學對身心靈調理進行深入研究。

三、發展本教獨有之靈體醫學。

四、辦理天人炁功之傳授、訓練暨認證相關事宜。

五、研究天人炁功之弘教發展策略。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院長、副院長

本院置院長一人為主持,由首席使者就本教同奮「道學、道行、道歷、道德」精深者中遴聘之。另置副院長數人襄助之,由院長推薦報請首席使者聘任,並轉呈帝教總殿核備,每五年一聘。

第五條 組織架構

院長及副院長下設秘書室,為行政幕僚。

本院另設研究部、訓練部及國際訓練部等三個部及修行師團,為一級單位;研究部主管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訓練部主管國內有關第三條第四款業務;國際訓練部主管國外有關第三條第四款業務;有關第三條第五款之業務由三部綜合研議之。各部之下得設各工作組或委員會,負責各項工作之實際推動。修行師團為經授證後實際執行天人炁功業務之團隊。

各部(團)及各組(會)之設立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相關之組織辦法另訂。

第六條 一般人員編制

前條所列秘書室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及秘書各數人。

前條所列各部(團)分別置主任一人及副主任數人,負責主管該部(團)業務;各工作組及委員會,置組長(主任委員)一人、副組長(副主任委員)及組員(委員)數人。

前述各項人員任期五年,得連任之。

第七條 研究部研究員之聘任及遴選

研究部得聘任本教於天人炁功領域學有專精、並深具研究志願之同奮為資深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每兩年一聘。

研究部得遴選本教於天人炁功領域一門深入、真修實煉之已授證同奮為各級研究員參與研究計畫,每兩年一聘。

第八條 研究部顧問

研究部視研究發展之需要,得聘任學有專精之教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每兩年一聘。

研究員及顧問之資格與聘任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訓練部及國際訓練部委員會組織成員

訓練部及國際訓練部下所設之委員會,得聘任本教於天人炁功領域學有專精,並具有實修及經驗之同奮為委員,參與各項相關業務,每五年一聘,其任用及主管業務之相關辦法另行訂定。

第十條 天人炁功院講授人員

本院視需要得進行天人炁功相關課程講授人員之訓練及聘任,或直接聘任學有專精之教內外學者專家擔任講授人員。有關訓練及聘任之辦法另訂。


第三章 職責與運作

第十一條 研究部之年度研究

本院研究部每年得訂定年度計畫,結合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由資深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主持專案小組,進行專案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訓練部天人炁功傳授暨認證

本院訓練部負有辦理天人炁功傳授暨進階授證之業務與職責,並得訂定「天人炁功傳授暨授證」之相關辦法以為執行依據。

第十三條 會議

本院會議分例行會議、研究會議及臨時會議。三部及修行師團之例行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屬本院之院務會議,討論行政院務。研究部每年召開一次研究會議,發表研究成果。臨時會議視情況由院長決定召開之;三部及修行師團得視實際需要由各部(團)主任召開個別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主從關係

本規程內容與天帝教教綱衝突時,以教綱內容為主,如有特殊情形得另立條文補充規定之。

第十五條 制定與修訂

本組織規程依人間典章制度,經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轉呈「帝教總殿」核備並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