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部組織及人員聘任辦法
天人炁功院研究部組織及人員聘任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天人研究總院核備通過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OO年三月十九日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天人研究總院天人炁功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規程」(以下稱組織規程) 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有關內容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部工作目標
本院研究部(以下簡稱研究部)之工作目標依據本院組織規程第三條內容主要為負責天人炁功及靈體醫學相關內涵之各項研究業務,包括:
一、天人炁功實施案例之追蹤建檔。
二、天人炁功臨床實驗之研究統計。
三、結合中西及各類醫學對身心靈調理進行深入研究。
四、研究開發天人炁功之先天原理。
五、以科學方法研究靈體醫學相關聖訓。
六、系統整理靈體醫學之理論。
七、發展本教獨有之靈體醫學。
八、研究天人炁功之弘教發展策略。
九、廿字氣功之原理、案例及應用研究。
十、天人炁功相關之天人會談程序、表文及聖訓內容彙總研究。
十一、其他天人炁功相關之研究主題。
第三條 研究部工作組
研究部依據前條工作目標設置科學研究組、親和輔導組、臨終關懷組、廿字氣功組及史料資訊組等各工作組,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四條 工作組組織成員
前條各工作組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及組員各數人,由研究部主任遴選,經副院長初核及院長核定,呈報總院聘任之。各項人員任期五年,得連任之。
第五條 研究部各級研究員
本院組織規程第七條所稱之資深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各級研究人員得兼任前條所列之各組組長或副組長,未兼任之研究人員依各人專長分屬不同之研究組別,並得兼任各組研究人員。
各級研究人員之任期兩年,其聘任資格如下列各條所述。凡具備資格者,由研究部主任遴選,經副院長初核及院長核定,呈報總院聘任之。
第六條:助理研究員資格
助理研究員須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1. 積極參與本院主辦或合辦之天人炁功研討會議、研究刊物討論等活動。
2.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為本教傳道師或傳道使者。
(2)獲得本教天人研究學院學士學位者。
(3)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得學士學位者。
(4)經認證為行士。
第七條:副研究員資格
副研究員須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1. 在本院主辦或合辦之天人炁功研討會議、研討刊物、曾發表過天人炁功相關論文者。
2.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任本院助理研究員至少三年。
(2)為本教預命開導師。
(3)獲得本教天人研究學院碩士學位者。
(4)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碩士學位者。
(5)經認證為修行士。
第八條:研究員資格
研究員須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1. 曾出版天人炁功研究相關著作,或完成相關研究計畫者。
2.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任本院副研究員至少三年。
(2)為本教開導師。
(3)獲得本教天人研究學院博士學位者。
(4)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優異者。
(5)經認證為修行師。
第九條:資深研究員資格
資深研究員須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1. 曾領導天人炁功相關團隊研究計畫,有傑出貢獻者。
2.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任本院研究員至少五年。
(2)為本教開導師十年以上。
(3)獲得本教天人研究學院博士學位,並從事天人炁功研究工作至少五年。
(4)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並從事天人炁功研究工作至少三年。
(5)至少具修行師資格十年以上。
第十條 研究部顧問
本院組織規程第八條所稱之顧問得由院長、副院長、主任、副主任推薦,或經各級研究員兩人聯名推薦予主任,經院長核定,呈報總院聘任之。顧問之任期兩年。
第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由本院研究部提出,經副院長及院長核可,呈報總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